註冊協議
-未有授權書者一律不得販售,任何糾紛公司一概不負責。
-授權書受理成功即可在個人資料內查詢,如有任何問題請詢問官方LINE查詢。
-三個月未補貨者,將自動上鎖APP使用資格,屆時請聯繫官方LINE處理,請代理們悉知。
申請APP前請先詳讀以下規範
壹.定義
一.「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甲方授權之區域。
二.「客戶」指以下二者:
1.消費者:指購買産品之目的為使用而非再次出售之人。
2.直屬下級經銷商:指經銷商之直接下級經銷商,不包括下級經銷之下級經銷商或其
他非直接下級經銷商。
三.「產品」:係指甲方出售予乙方之商品。
四.「經銷」:指由甲方出售産品予乙方,乙方再將産品出售予客戶或輔導加盟商之行為。
五. 「輔導商」: 指乙方之直屬上級經銷商 。
六.「加盟商」:指乙方之下級經銷商。
七.「停權」:指乙方不得進貨或出貨予加盟商或消費者。
貳.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甲方授權時間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二.乙方於契約期間內無任何違規事由,得向甲方以書面方式申請續約,甲方收受申請後依
消費者滿意度及消費者客訴情況決定是否予乙方續約。如甲方同意續約,應另行簽定新
契約。
參.授權及買賣
一.授權內容:
1.甲方之產品商標、産品廣告、文宣、品牌形象等行銷素材,於行銷產品之範圍內,
同意全部授權予乙方及乙方之直屬下級經銷商使用。
2.乙方於使用前項素材時不得有違法或不實之情形,且行銷保健食品時不得宣稱任何療
效,如因乙方違法、不實行為致生損害賠償,乙方應賠償之。
3.授權使用範圍為地區,若乙方有擴大授權範圍之需求,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或另以
附約約定之。
4.授權期間為本契約有效期間。
肆.乙方之責任
一.乙方應遵循下列之「經銷規範」,如有違反應受「違規事項」處分之,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
損害:
1.乙方簽約須為實際經營之本人,不得簽約後授權他人或與他人共同銷售。
2.乙方之銷售平台應經甲方確認,如為網路社交媒體(包括但不限於FB、IG、Tikto k)、
網路及實體賣場應出具資料向甲方登記核實,經確認核實者,乙方始獲得甲方商品之
商標、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使用。如乙方未經甲方登記查核,乙方不得於網路
社交媒體、網路及實體賣場使用甲方商品之商標、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
3.乙方不得於地區外銷售産品。
4.乙方不得為侮辱、誹謗、或以不正方式減損甲方、甲方産品及甲方其他經銷商之商譽
、名譽、信用或産品品質或價値。
5.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産品與其他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係商品為比較廣告。
6.乙方行銷時不得為不法或誇大不實之廣告,且不得有違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之內容。
7.乙方行銷保健食品時不得宣稱任何療效。
8.乙方就甲方提供産品之價格應予保密,在提供予消費者的銷售平台或其他公開之平台
不得提供、提示、暗示或以任何方式使消費者知悉經銷商之産品進貨價格。
9.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向其他經銷商借調産品,亦不得寄發公開信予甲方其他經銷商。
10.乙方不得收取消費者價金後未出貨予消費者。
11.乙方經營網路自媒體不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虐童、吸毒等違法行為)或有害品牌形象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罵髒話、腥羶色行為)。
12.乙方不得毀謗或侮辱甲方其他加盟商。
13.乙方所有代銷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廣告宣傳、宣傳素材製作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法
令,如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與民眾發生糾紛,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負責。
14.甲方所提供乙方相關產品培訓與行銷海報為「內部訓練教材」,僅以使乙方瞭解商品與
海報展示示範為目的,乙方不得對外公開或用以宣傳商品。
15.乙方僅可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或乙方輔導之加盟商,不得出貨予非乙方輔導加盟商之第
三方賣家,甲方得不定時安排查核,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二.價格
1.甲方具下列正當理由時,得請求乙方依甲方建議價格出售産品:
(1)為鼓勵乙方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2)為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3)為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4)為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2.乙方於網路社交媒體、網路及實體店面銷售甲方之商品不得將包裝毀損,或銷售過程
均不得以拆裝、切割銷售等方式銷售與消費者。
3.甲方得依原料成本或營運成本等營運事由,調整甲方對乙方之供貨價格,乙方不得異
議,如有異議,甲方得中止本合約,並解除授權乙方銷售商品。
4.消費者購買達批發之門檻者,非經簽立契約成為甲方之加盟商,乙方基於本項之正當
理由,得請求乙方以建議價格銷售之。
三.產品之進貨成本與補貨門檻
1.乙方每次應依照甲方公布之「經銷商每次應進貨數額」進貨,若乙方未達前開應進貨數
額, 甲方得調降乙方之級別。
2.乙方除向乙方之輔導商或甲方採購商品外,不得向他人或其他廠商採購與本契約商品
相同或之商品。
3.甲方得不定時安排專人檢查乙方採購來源,乙方應無條件配合並提供相關採購資訊予
甲方查核, 如有違反, 視為違約。
四.經營風險及成本
1.乙方經營經銷商之運費、租金、人事或其他成本,由乙方自行吸收負擔。
2.甲方獎勵乙方之獎金、獎品或旅遊,甲方將依法申報相關稅務。
五.銷售
1.乙方不得私自產製與甲方相同或相似之商品,商品是否相似悉由甲方委請第三方公正
單位鑑定確認,如有違反應賠償甲方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2.乙方明知他人所為之前款商品而販賣,或陳列、輸出或輸入者,包含但不限於網路社
交媒體、網路及實體店面,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3.乙方不得提前曝光或延長或刪除甲方舉辦之促銷活動訊息及海報。
六.其他規範
1.乙方應以客戶至上為原則,提供消費者專業的諮詢服務與售後服務,若經消費者投訴
乙方服務過程有瑕疵達兩次,乙方需主動立案調查原因與慰撫消費者,並提供相關服
務紀錄予甲方。
2.前款,如乙方無從處理消費者與客訴之問題,應優先尋求輔導商或甲方介入協助。
3.乙方不得違反甲方制定之「賣場規範」。
伍.甲方之責任
一.甲方保證産品符合法規規範,並應向乙方公開檢驗報告。
二.甲方應就産品投保産品責任保險,並提供乙方相關之保險文件資料。
陸.供貨
一.供貨地點及時間由甲方與乙方討論後決定。
二.産品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於收受産品時應立即驗收,若發見瑕疵,乙方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附認定為瑕
疵之理由與相關照片、影片佐證向甲方告知瑕疵,逾期未告知瑕疵視為無瑕疵,但無法
以通常之方法驗收之瑕疵不再此限。
柒.訂貨
一.乙方應依甲方指示之方式(A P P 、l i n e 或其他)向甲方或乙方之輔導商訂貨。
二.乙方應於訂貨時將貨款全額給付予甲方或乙方之輔導商訂貨,甲方或乙方之輔導商訂貨
收受貨款後方有出貨義務。
三.甲方得拒絕乙方之訂貨,但應於乙方訂貨時明確告知乙方。
捌.客戶索賠
一.甲方願保證產品之品質良好,且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產品之成分、內容物或標示等)均符
合地區之相關規範。
二.乙方或乙方之加盟商若因本合約之產品品質、成分或內容物發生消費糾紛,乙方同意將
回收之產品送交甲方,由甲方進行產品檢測(鑑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如因甲方所授權之產品商標、産品廣告、文宣、品牌形象等行銷素材,或其他可歸
責於甲方之事由(如:產品品質、成分、內容物或標示等),致乙方負有刑事、民事或行
政責任,甲方願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第三人求償、罰款、易科罰金等費用損失(包含律
師費(各審級以6萬元計)、鑑定費用等)。若乙方因前開情形涉訟或負擔行政責任,乙方
同意將甲方未參與之任何訴訟程序或行政程序進展告知甲方。
玖.機密性
一.任何依本契約自對方處接獲之機密資料,雙方均同意不透漏與第三人,且該機密資料之
用途僅限於履行本契約。
二.本契約期間及其屆滿或終止後二年內(但對於營業秘密不適用此時間限制),雙方應對本
契約條款及所有機密資訊保密。本契约所稱「機密資訊」係指各方的營業祕密、消費者客
戶資料、私有資訊、專門技術及相關產品數據等。雙方同意不得將他方之機密資訊透漏
予除同意保密之員工、代理人、代表人或以外之第三人,但因法律、司法程序、行政程
序或事先獲得他方同意揭露者,不在此限。
三.雙方應採取其平時保護機密與專有資料之預防措施,以確保該資料不致外洩。
四.本條之機密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產品教育訓練、行銷活動、新品資訊、營業資訊、培訓
教材、加盟資訊及其他經甲方告知或標示為機密之文件。
五.乙方及乙方之受雇人或使用人,均視為乙方,如有違反本條規定,視為乙方違反。
六.本條規定適用於雙方合作期間及合作終止後。
壹拾.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契約義務或影響甲方權益重大時,除另有約定外(約定之方法不限於書面,亦得
以通訊軟體合意約定條款),甲方得單方終止契約並處乙方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壹拾壹.重大違規事項與罰則
一.乙方違反下列重大違規事項者,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和約,乙方並應賠償甲方違約
金1 0 0 萬。
1.乙方進貨對象
(1)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僅能向甲方或乙方之輔導商進貨,乙方如向其他人進貨,即
嚴重違反本契約。
(2)甲方為確保乙方係向甲方或乙方之輔導商進貨,甲方得不定期查核乙方之進貨對
象, 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提出甲方查核之資料。
2.乙方出貨對象
(1)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僅能出貨給消費者或乙方之加盟商,乙方如向其他加盟商出
貨, 即嚴重違反本契約。
(2)甲方為確保乙方係出貨給消費者或乙方之加盟商,甲方得不定期查核乙方之出貨
對象, 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提出甲方查核之資料。
3.商品如未經甲方安排調動,乙方不得與其他加盟商調貨、借貨,如乙方違反即嚴重違
反本契約。
4.乙方收取消費者或加盟商給付的商品價金,應於收取價金7天內出貨,除甲方公告缺
貨外,如乙方收取價金後7天未出貨,即嚴重違反本契約。
壹拾貳.輕度違規事項與罰則
一.乙方違反第二項輕度違規事項,甲方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1.第1次違規者,處以警告處分。
2.第2次違規者,處以新台幣5,000元之罰金。
3.第3次違規者,處以新台幣10,000元之罰金,並停權2週。
4.第4次違規者,處以新台幣50,000元之罰金,並停權1個月。
5.第5次違規者,處以新台幣100,000元之罰金,並終止本合約。
壹拾參.智慧財產權
一.乙方不得於授權地區外,註冊甲方之商標,如經甲方發現,乙方應無條件移轉註冊商標
予甲方,並負擔相關移轉費用。
二.非經甲方授權或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之商標或具有可資辨識為甲方之標章、圖形印刷
於未經甲方授權之物品上。
壹拾肆.終止
一.本契約有下列之任一情事者,得終止之:
1.乙方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終止契約,經甲方同意。
2.甲方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3.乙方有輕度違規,經甲方告知改正達5次者。
4.乙方具重大違規事項者。
二.本契約到期或乙方提前中止本契約,乙方應同時向輔導商提出終止申請,並配合甲方規
定之流程辦理退出加盟商手續。
三.契約終止後之效力
1.二年內本契約第肆條、第捌條、第玖條、第壹拾條、第壹拾壹條及第壹拾貳條仍然有
效。
2.乙方應配合甲方請求完成相關終止流程。
3.乙方終止本契約後180日內不得再與甲方另行訂立相關經銷契約。
4.本契約終止之效力,不影響終止前乙方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壹拾伍.轉讓性
在未獲另一方書面同意之情況下,任一方均無權轉讓本契約書。
壹拾陸.電子簽約
本契約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惟甲方仍得請求乙方
檢附身份證件以驗證乙方之眞實性。
壹拾柒.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或非訟程序,甲乙方合意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壹拾捌.雜項
一.本合約之效力溯及甲乙雙方於本合約簽訂前就本合約「產品」所為之全部交易。
二.保存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原本保存。
三.標題
標題之制定係為方便之用,且不得影響本契約書之意義或解釋。
四.授權終止
甲方因本契約授權與乙方之任何權利,包括商標使用權,皆因本契約之終止而終止。
五.分割性
若本契約書之任何部分被判定無法執行,或者與任何管轄區內適用之法令規章有所衝突,
無效或無法執行之部分或規定,應由另一規定取代,且該規定須可以最有效且可行之方
式執行原部分或規定之商業目的,而本契約書之其餘部分,則仍對立約雙方具約束力。
六.契約譯本:
若本契約有中文以外之任何其他語言譯本,則甲乙方之間之所有權利義務,於形式上與
實質上均以雙方簽署中文正本為準。
七.附件之效力
甲方視需要時更新本契約附件之內容並通知乙方,乙方均應遵守之。更新後之附件若與
舊版本之內容相抵觸時,以最新版本之附件為準。
以上規定請新入代理知悉,上述規範本公司保有解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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